烈性犬咬人致死犬主担责:法律利剑守护生命安全
发布时间:2025-08-12 11:06:49来源:
2025年8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烈性犬咬人致死案,犬主高某因未尽管理义务,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这起案件再次敲响警钟:烈性犬饲养人若疏于监管,不仅需承担民事赔偿,更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案件回溯:简易狗笼成“致命陷阱”
高某在村头羊场内饲养3只大型烈性犬,狗笼底部无铁网阻断,笼底与土质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轻松逃脱。2025年某日,受害人马某路过羊场时,一只狼狗突然从笼底窜出,撕咬其颈部及面部致当场死亡。经查,涉事犬只此前已多次扑倒、咬伤路人,但高某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仅以“不在现场”“已赔偿”为由辩解无罪。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烈性犬攻击性强且曾伤人,仍放任其处于可逃脱状态,因疏忽大意导致马某死亡,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失。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最终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法律解析:从民事到刑事的“全链条追责”
此类案件中,犬主可能面临三重法律责任:
- 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若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需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例如,2024年某市刘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禁养犬)抓伤7岁儿童,法院判决刘某全额赔偿医疗费等3万余元,即使儿童存在逗犬行为亦不减轻责任。
- 行政处罚责任:遛狗不牵绳、未办理养犬登记或饲养禁养犬只的,可能面临警告、罚款甚至没收犬只的处罚。2024年,王某某在菜市场无证饲养11只犬且未拴绳,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犬只,法院驳回其撤销处罚的诉讼请求。
- 刑事责任:若犬主因过失或故意导致人员伤亡,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中,高某因长期疏于监管且犬只多次伤人,被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最终获刑。
深层反思:烈性犬管理为何“失守”?
悲剧背后暴露出三大漏洞:
- 饲养人法律意识淡薄:高某明知犬只危险仍不加固笼舍,甚至以“赔偿了事”逃避责任,反映出对生命权的漠视。
- 监管机制存在盲区:农村地区因民俗习惯和执法资源有限,烈性犬饲养乱象频发。例如,2023年崇州市罗威纳犬伤人案中,犬主唐某因未牵绳被追责,但类似事件在农村仍屡禁不止。
- 社会共治体系缺失:部分社区未建立犬只登记和巡查制度,居民对烈性犬危害认知不足,导致“养而不管”现象普遍。
行动倡议:构建“文明养犬”防护网
为避免类似悲剧,需多管齐下:
- 强化立法与执法:完善地方养犬管理条例,明确禁养犬种清单,加大违规饲养处罚力度。公安机关应联合社区开展常态化巡查,对无证养犬、遛狗不牵绳等行为“零容忍”。
- 提升技术防范手段:推广电子犬牌、智能项圈等设备,实时监控犬只位置;在公共区域设置“烈性犬禁入”标识,降低伤人风险。
- 深化公众教育:通过社区宣传、学校课程普及养犬法规和安全知识,引导饲养人树立“责任意识”。例如,某地法院在审理犬只伤人案后,邀请人大代表、居民旁听庭审,以案释法增强法律威慑力。
结语
烈性犬咬人致死案中,犬主的“疏忽”往往成为他人生命的“不可承受之重”。法律的天平不会因“意外”而倾斜,从民事赔偿到刑事追责,每一环节都在传递明确信号:饲养烈性犬不仅是个人选择,更是一份沉甸甸的社会责任。唯有以制度约束行为、以教育凝聚共识,才能筑起守护生命安全的坚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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