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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均同意离婚却不愿抚养子女 法院:不准离​

发布时间:2025-08-05 15:02:36来源: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夫妻双方均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相互推诿,均不愿承担抚养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引发社会对婚姻家庭责任及子女权益保护的热议。
据了解,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 2010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名 8 岁的女儿。近年来,两人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频繁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25 年 7 月,张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庭审中,李某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女儿的抚养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
张某称自己工作不稳定,收入较低,无力独自抚养女儿,要求李某承担主要抚养责任;李某则表示自己常年在外打工,居无定所,且身体状况不佳,同样无法照顾女儿。双方不仅未能就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还相互指责对方对孩子关心不够,均明确表示不愿直接抚养女儿。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虽然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女儿尚年幼,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需要父母的关爱与陪伴。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耐心劝说两人承担起抚养责任,考虑孩子的未来。然而,张某和李某始终态度坚决,拒绝抚养女儿。
岳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均拒绝抚养子女,违背了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在未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未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即便均同意离婚,法院也不应准许。
此案的判决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法律界人士表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彰显了法律的温度与底线。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抚养子女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逃避。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应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妥善处理抚养问题,为孩子创造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
也有网友认为,此案给那些试图逃避抚养责任的父母敲响了警钟,婚姻不仅是夫妻双方的事,还涉及到子女的成长与未来,父母必须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同时,社会也应加强对家庭教育和亲子责任的宣传引导,让父母们深刻认识到抚养子女的重要性。
目前,张某和李某均未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不仅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也再次强调了父母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法定义务,对维护家庭和谐、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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