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缴纳社保不可自愿放弃,“不缴社保” 约定无效
发布时间:2025-08-05 14:57:14来源:
8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该解释自 9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明确,针对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 “不缴社保” 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当天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朱某于 2022 年 7 月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约定公司不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相关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朱某认为公司此举剥夺其法定权利,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某保安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最终,审理法院判决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艳在发布会上介绍,实践中存在两种常见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二是部分劳动者为多拿工资,要求用人单位将社保费用以补助形式发放给自己。此次司法解释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保,均属无效行为。
根据《解释(二)》,劳动者每工作满 1 年,用人单位需支付 1 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工作不满 6 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此外,在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若用人单位此前已将社保费以补助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
最高法表示,确立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责任的规则,可倒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对劳动者而言,缴纳养老保险可在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缴纳医疗保险能由医保基金承担相应医疗费用;对用人单位来说,员工发生工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有助于分散用工风险。
法官提示,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可依法请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解释(二)》将于 9 月 1 日起施行,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此之前及时缴纳,避免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责任。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保障的权利,也损害了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此类约定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现实中,“协商放弃社保” 的现象屡见不鲜。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诱导劳动者签订 “自愿放弃” 声明;一些劳动者为获取眼前更高工资,也可能向用人单位妥协。但这种做法实则暗藏风险。对用人单位而言,未缴社保行为违法,最终不仅要补缴社保,还可能需支付赔偿金;对劳动者来说,放弃社保后,一旦遭遇工伤、失业、生病就医等情况,将失去社保的保障。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解释(二)》,进一步明晰了社保缴纳相关法律适用标准,为劳动者维护自身社保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也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依法缴纳社保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后续在该解释施行过程中,如何更好地落地执行,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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