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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中医院正骨后失去行动能力,两年未获赔偿,病历成维权关键卡点

发布时间:2025-06-21 15:22:40来源:
“我基本不能像一个正常人那样生活。”2025 年 6 月 17 日,长沙市民冯姚联系媒体称,2023 年她在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颈部正骨,结果导致颈椎损伤。如今,近 2 年时间过去了,她的身体状况不仅没有明显好转,还因无法获得就诊病历,在维权道路上困难重重。
2023 年 9 月 2 日,冯姚因心慌胸闷前往湖南中医附一院就诊,拍片后影像诊断报告单显示,“寰枢关节半脱位可能性大,请结合临床”。同年 10 月 7 日,为进一步治疗,冯姚挂了该院骨伤科副主任医师姚医生的门诊号。她回忆道:“在未做任何影像检查的情况下,姚医生徒手对我进行正骨,当时感觉他用很大力气甩我的头。” 紧接着,冯姚听到 “咔咔咔” 三声骨头拧动的声响,左眼瞬间出现复视情况。起初她还能行走,可还没走出医院大门,“身体就失去知觉,从脚部开始,逐渐蔓延至小腿、膝盖、大腿,直至无法动弹”。在明显感到身体不适后,冯姚在母亲搀扶下返回姚医生的门诊室。“我还记得当时有其他病人问我‘怎么突然趴在地上了’,从正骨结束到失去行动力,大概也就 5 到 10 分钟。” 冯姚说道。随后,她被紧急送往急诊室抢救。
2023 年 10 月 8 日,湖南中医附一院再次为冯姚拍片,结果显示枢椎齿突距寰椎两侧块间距不对等,考虑半脱位可能。10 月 19 日,冯姚前往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检查,拍片显示 “环椎左侧块线样负影:骨折线?血管影?建议复查”。有医院相关科室医生看过冯姚的诊断报告后表示,需查看图像才能进一步明确患者情况。
事情发生后,为寻求更好的治疗,2024 年冯姚在家人陪同下前往北京,先后到协和医院、宣武医院、北医三院、北京解放军总医院、北京空军特色医院等进行治疗,身体状况才稍有好转。冯姚表示,北京的医院病历记录显示,她存在小脑前庭功能障碍、寰枢关节问题、左眼神经功能障碍、肩关节尺神经功能损伤,以及体位性心律失常等病症。“在北京,一天的吃住加上康复费用,少则 1500 至 2000 元,多的时候可能要 3000 元。” 冯姚无奈地说,事发至今,涉事医院没有给予任何赔偿,治疗费用都是家里垫付的。“这段时间我在湖南休养,准备先把房子卖掉,再去北京、上海继续治疗。”
冯姚还提到,这两年她多次报警,想要获取事故发生时的门诊病历以及复印电子门诊病历,可医院一直以 “已经给你了”“没有电子病历” 等理由拒绝提供。“因为没有病历,导致我无法走司法程序。” 根据冯姚提供的医院监控视频,2023 年 10 月 7 日上午 10 点 50 分左右,冯姚躺在病床上,一位医生模样的人询问边上的护士病历本情况,护士回复:“病历本还没写”。冯姚回忆,自己在湖南中医附一院就诊期间,仅在该院卢姓教授处就诊时有过纸质病历,在姚医生处先后就诊两次,均未看到其写病历,也不记得他使用电脑输入电子病历。
6 月 19 日,长沙市雨花区卫生健康局法规监督科工作人员汤先生回应称,冯姚就诊的医生有医生资格证和执业证,不存在非法行医情况;冯姚就诊时该院没有电子病历,“当时卫生部确实有要求三级医院在某个时间段完成电子病历” 。对于纸质病历去向,汤先生表示,他们对相关人员做了笔录,也调取了监控,“当时确实写了门诊病历,医生说交给了病人,病人说医生又拿回去了,这个事情我们已经无法核实”。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8 年发布的《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按时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并明确提到,“到 2020 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 4 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 3 级以上”。而湖南中医附一院官网介绍,其于 1994 年成为湖南省首家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此外,在学习强国湖南学习平台政府采购频道,能找到一篇 2021 年 3 月 11 日发表的《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电子病历升级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文中提到采购项目名称为 “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电子病历升级”,预算金额达 118 万元。
涉事医生姚医生为骨伤科副主任医师。医院官网介绍,他从事临床工作三十余年,主治颈椎病及腰椎间盘突出、老年骨质增生、膝关节炎等,尤其对颈椎病引起的头痛、头晕、失眠有独特治疗方法,擅长运用手法治疗急慢性颈、腰椎间盘突出症。根据医院出诊信息,姚医生目前仍正常出诊。
6 月 20 日,长沙市雨花区卫生健康局在 2025 年 6 月 4 日告知冯姚,其反映湖南中医附一医院的相关问题已于 2025 年 6 月 3 日转送至单位,并决定予以受理。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逸芸表示,门诊病历是记录患者诊疗过程的重要文件,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由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专业医学问题,往往需通过司法鉴定来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机构的分析基于病历等客观材料,若病历缺失、被篡改或记录不清,鉴定机构难以准确还原诊疗过程,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或鉴定意见缺乏说服力。
不过,王逸芸也指出,在特殊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也就是说,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若拒绝提供病历,会直接被推定存在过错。“虽然推定医院有过错,但患者仍需证明存在损害后果,且医院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王逸芸建议,冯姚可保留正骨前后的影像学资料、缴费记录等,通过录音、录像、微信、短信息等方式固定证据,例如询问医生为何未写病历、为何离开时未给病历等;若有其他患者或家属目睹事发经过,可请其作证。此外,还能向卫健委投诉,要求行政调查,并获取书面回复,卫健委有权对医院病历管理、医师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其处理结果和书面回复也可作为后续诉讼证据。若医院未能妥善解决问题,冯姚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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